强拆违法还不赔偿?律师环环相扣推进程序,高院判决赔偿232万!(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上诉高院,判赔232万
从80万到137万,补偿虽提高了将近60万,但郑先生仍然认为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翟根才律师从法律角度上分析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价格明显偏离房屋实际价格,显失公平。签约奖励属于应得利益,应予赔偿。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大化利益,翟律师提出上诉。
收到上诉后,高院组织区政府与郑先生进行释明协调。每一次谈判,都是在双方博弈过程获得的重要机会。作为一个拥有三十多年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律师,翟律师多次在谈判过程通过巧妙运用现有法律中对委托人有利的规定和掌握的充分证据,让对方让步,此次亦然。
在与区政府沟通补偿异议事宜时,翟律师告知对方我方维权之决心,从法律角度和评估角度讲述我方对补偿结果不能接受的理由和诉求,行政机关认真听取我方律师观点,作出了让步。
负责人表示:可以在法院依据补偿方案确定货币赔偿的情形下,同意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改造情况,按当时优惠条件对于郑先生可认定安置面积外的其他建筑面积按一定比例以奖励形式予以认定。
那么,高院会如何判决呢?
高院认为:原审未支持郑先生主张的丈量奖励金、签约奖励金及交房奖励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由于郑先生已选择货币赔偿,故其主张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若未及时支付赔偿金而不计付利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因此,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区政府应以前述全部赔偿金额为基数,从实施强制拆除之日起,以作出生效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因本案系违法拆除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故郑先生根据补偿方案应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区政府均应予以赔偿。根据《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被拆除的,被征迁人还可获得丈量奖励金,签约奖励金、交房奖励金及搬迁补助。据此,区政府应按可认定安置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计算,赔偿原告可获得的这部分奖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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