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15”特别篇|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总价款51万余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自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且商品房应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等交付条件。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120日的,原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被告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给被告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原告邮寄《收楼通知书》,通知原告于当月30日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收楼手续。但到双方约定交房之日时,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自己,并未前来收房,后原告于2021年3月与被告办理了收房手续。原告收房后以被告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未果,经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案说法“3·15”特别篇|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虽在2019年5月15日通知原告交房,但直到2020年5月20日被告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后,方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被告故意隐瞒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尚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算,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具备交房条件之日止。最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夫妇违约金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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