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农村土地的这6种迷惑表现,都是违法的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作者:袁海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以租代征”从出现伊始就很具迷惑性,这种现象也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集体土地领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资本的目的总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以租代征”经常打着合作和共赢的旗号,很容易获得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的好感。
有出租方的认可,有承租方的利益驱使,期间还往往夹杂着村委会或政府方的权力寻租,这也是“以租代征”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所在。

“以租代征”农村土地的这6种迷惑表现,都是违法的


简单来讲,“以租代征”就是通过租地的方式来达到征地的目的,规避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避了农用地转用总量控制制度,规避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这样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为什么在现实中会长期存在呢?就是因为各种形式的“以租代征”往往披着看似合理的外衣,极具迷惑性。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村委会出于自身利益的目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然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二、基层政府直接出面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遵循用地指标的严格限制,想走捷径,快速实现城市发展,于是便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
这虽然看起来是政府行为,但从用地审批程序上来看依然是违法的。在前些年各地大兴土木、基建为王的情况下,可以说在一些三、四线城市曾普遍存在此种情形。
三、基层政府参与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地方政府在租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后,因利益驱使或为盘活土地又转租给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基层政府在集体土地租赁活动中作为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一般是因为地方政府为了GDP或某些重点项目的尽快实施,违法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有政府出面背书自然能取得农民群众的信任。这样一来,用地方快速达到目的,政府方获得了GDP和官员的面子,可最终受损失的是善良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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