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适用吗(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可见,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不一致。
与“不知者”相对的是“故意犯罪”,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因此,“无知”则是行为人对上述几个要素“无知”。
比如,想打A打成了B(对象认识错误)、想杀人却杀了猪(客体认识错误)等等,都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
最著名的例子是“天价葡萄案”。四个民工偷摘了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的葡萄,他们以为是普通葡萄,却没想到这些葡萄是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若按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几名民工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里就是对象认识错误,他以为偷的是普通的葡萄,没想到偷的是天价的葡萄。
最后,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该案件以不起诉结尾。
在这个案件当中,涉案葡萄外表上和普通葡萄没什么两样,行为人也没有盗窃天价葡萄的故意,因此最终的判决是站在普通人的视角而不是站在上帝的视角去审判,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
但是,这只是个例,“不知者无罪”是一个相对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再举个例子,两个大学生暑假回老家,掏了村外树林里的鸟窝,把12只小鸟带回家并通过网络卖掉,这些鸟是燕隼,属于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这两个大学生被指控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适用吗


这时候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偷葡萄的无罪,掏小鸟的有罪,普通人也不认识燕隼啊?
如果说两人一开始掏鸟的时候,并不知道鸟的品种,确实是“不知”,但是这种鸟的外形特别,通过网络很快就可以知道这不是普通的鸟。而且他们开始出售时卖到800块一只,可见他们知道这种鸟很名贵。事实上,他们在网络上高调售卖时,已有人提醒他们这些鸟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他们并没有停止这种行为,反而被贪欲迷住了双眼,不是“不知者无罪”而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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