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学法】《热辣滚烫》原来有这么多婚姻法律知识!你看懂了吗?(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在电影一开始,杜乐莹的妹妹杜乐丹和母亲一起吐槽乐丹的前夫,在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也没给她们娘俩留下什么东西。杜乐莹接着说:“其实男方的做法也能理解,乐丹婚内出轨,孩子也不是男方的,人家也没法要。”电影中的这一幕,就涉及到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欺诈性抚养”。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多发,正严重威胁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一、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属于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表述,杨立新教授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率先提出了“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而言,欺诈性抚养中的受欺诈方多为男方,男女之间的关系限于婚姻关系,被抚养人的出生时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是欺诈性抚养中最为常见的情形。
二、行为认定
欺诈性抚养是一种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复合型侵权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违法行为是欺诈者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因过失而误以为该子女系与男方所生,使受害人误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婚生子女而为之承担了抚养义务,而其自己却逃避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受害人因履行抚养义务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质上欺诈性抚养损害的是受害人抚养利益,具体体现为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害,在有的案件中可能还附带侵害到受害人的配偶权、名誉权和生育权等。
三、权利救济
(一)离婚案件中可对受欺诈方给予倾向性保护
欺诈性抚养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在离婚诉讼中,非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主张对夫妻财产多分。亦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将欺诈性抚养视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过离婚案件中受欺诈方仅能向婚姻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难以约束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规制范围有限。
(二)对于财产处分的撤销权
受欺诈方在知晓被抚养人并非其亲生子女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148条之规定,以重大误解、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其之前基于认为被抚养人系其亲生子女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在一方因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发生后,其必然会因抚养而错误处分财产、支出金钱,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主张侵权人返还财产,即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以弥补损失。但在主张返还抚养费时,还要考虑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的因素。第一,若双方已经离婚,夫妻财产已经分解为个人财产,那么被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的抚养费。第二,若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在无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如果孩子生父未确认或者孩子未被生父认领,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被欺诈方无法要求孩子的生母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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