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中“证言危险”与刑事辩护「杨佰林」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对传闻证据的通俗理解,就是证人没有出庭而其书面证言出现在法庭上被作为了指控证据,该证人证言就是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传闻证据规则是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如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传闻证据不是证据。传闻证据不被允许在法庭上出现,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相反的做法是:证人在法庭之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办案人员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并提交给法庭,庭审中向法庭转述(宣读),宣读完毕后就视为证人已经在法庭上完成了作证行为,然后由法庭召集各方对这份转述证言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要求是证人出庭、亲自向法庭作陈述,这是证人证言具有法律资格的前提,如无出庭这一前提,就视同无此证人更无此证言。国外的电影及社会事例中,在开庭前有对个别证人动用军警进行特别保护,其实都是为了保证证人在开庭时到庭作证这一时该的到来,从侧面上可以反映出他们的刑事庭审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态度,从法官到平民百姓都是如此。

传闻证据规则中“证言危险”与刑事辩护「杨佰林」


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禁止是源于证人证言存在“证言危险”的倾向,这些危险表现为:
1、叙述性危险。证言是证人经过思维加工,把所见闻或经历的场景和事实转化为自己的语言再输出的过程,由于证人不是复印机,也不是摄像机,而是在事后把自己当初所听闻和感知的事实信息提供给法庭,从而可能存在用词不当、词语歧义、遗漏、不准确情况。避免这一危险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法庭上的当面质证或对质。
2、做假证危险。证人证言是以每一位证人都是诚实的假定为前提的,但如果证人在案件中有利害关系、有个人意愿,或者可能存在被收买、被威胁的情形,证人就有可能提供假证。对于证人当庭做假证的问题,中国古人已经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了有效的应对办法,即用“以五声听狱讼”来当场审查证人,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旱的庭审质证,国外近年被捧为法庭调查法宝的所谓交叉询问,比“以五声听狱讼”可能要晚上一两千年。“以五声听狱讼”同样要求证人须出庭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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