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你知多少?(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一,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燕某某、赵某深夜踹门闯入王某家中、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王某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进行自我防卫,最终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防卫手段及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二,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该案中孙某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郭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某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刺向郭某胸部,致其死亡,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郭某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适用特别防卫权,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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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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