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航空机长与乘务员空中互殴最新进展: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2)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冲突造成张某某头脑发蒙,左臂疼痛,牙釉质损伤等伤情;杨某某右手肿胀,左下眼睑损伤及右额部损伤等伤情;正在单独驾驶飞机的副驾驶刘某某情绪紧张,乘务长艾某及头等舱部分旅客产生恐慌情绪。
10时50分许,张某某使用完卫生间后返回驾驶舱继续操纵飞机,杨某某被张某某调整到飞机经济舱工作,其右手因肿胀疼痛已无法正常履职。10时55分许,飞机进入下降阶段开始降落。该航班落地西安后,杨某某及张某某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在西安等候执飞下个班次航班期间被其公司替换,并返回深圳总部接受公司调查。
检察院对机长作出“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月21日,杨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2月22日,张某某被医院诊断为11.21牙釉质折断,牙震荡,面部挫伤,下唇创伤性溃疡,鼻外伤,左肩部及左肘部软组织损伤。5月12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掌骨头处遭受沿掌骨长轴方向的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牙齿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而形成,左肩部及左肘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如何引发肢体冲突、冲突经过以及伤情如何造成等情节,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本院认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在作不起诉决定之前,组织召开过一次听证会。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制定以后,国内案例也非常罕见,所以检察院对此案的判决相当慎重。”张某某代理律师吴丹红表示,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涉事双方确实发生过口角,但是(肢体)冲突并不严重,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拉开了,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殴打对方,这一点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有结论了。”
吴丹红同时表示,涉事的飞机最终平稳降落,没有对飞机和乘客造成危害,也没有达到严重的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最终被航空飞行主管部门评定为“对飞行没有构成危险”,所以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于涉事乘务员杨某某,是否如张某某一样“不被起诉”,吴丹红表示尚不清楚。5月29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致电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试图了解该案更多详情,但遭到对方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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