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下游犯罪先判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专业文章丨下游犯罪先判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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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下游犯罪的成立,不是以上游犯罪经过法院定罪为前提,而是以“事实成立”为前提。
什么是事实成立呢?就是后面说的“查证属实”。
而什么是“查证属实”呢?实务中的人都知道,就是指公安立案侦查。“查证属实”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法院。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即“无罪推定原则”。
相应地,对该人的行为也不能确定为“犯罪行为”。该人的“所得”,也不能确定为“犯罪所得”。
当然,掩饰、隐瞒该人所得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根据上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际上突破了(或者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为《解释》辩护的若干理由
但也有人认为《解释》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相关观点的典型代表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如何认定洗钱罪》一文。现摘录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上游犯罪行为人根本没有到案被列为被告人,根本谈不上对其适用或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上游犯罪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中,只是作为要素之一而出现,如果根据洗钱罪中的证据足以认定上游行为客观上符合上游犯罪的罪名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在洗钱罪的判决中予以阐述,只是对洗钱罪而言具有意义,并不意味着对上游行为人作有罪宣告。上游行为人是否构成上游犯罪,仍然必须经过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否则,其仍然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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