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清理?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近日,哈尔滨针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出台了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了哪些编外人员需要清理,要求5年内逐步完成。此前,湖北省监利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呼伦贝尔市等地也已经出台了类似规定。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冗余人员的清理存在大范围推行的可能性,今天【白话劳动法】就根据事业单位目前的多元化用工形式的现状,聊聊编外人员清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哪些编外人员需要清理?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用工形式较为复杂,除了规定内的编制人员外,还存在单位自聘的人员、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包括非全日制员工)、派遣员工、外包人员、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对于此类没有规定编制的人员,统称“编外用人”。
各地的规定明确了编外人员的清理范围,以哈尔滨规定的清理范围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超出员额标准的、执法等特定岗位的、工作完成或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用的、实际工作岗位与审批不一致的、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转为外包形式的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的工勤人员、主动离职等等。
二、编外人员清理难不难?
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想要规范的缩减存在一定难度。首先,不同形式的用工在关系、签订的协议、解除所依据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事业单位为例,在编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协议》,日常管理、解聘依据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的员工,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进行管理、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形式的人员则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与所用人员并不直接签订协议;采用业务外包形式的服务人员则适用于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等的规定,单位不对其进行实质管理。但通过以往的客户服务实践来看,虽然单位对身份认知明确存在差异,但实际的管理并无不同,即,凡是进入单位工作的人员均按照统一或类似的规则管理,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意味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合法清退必然会承担不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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