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让老年人“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如何保障老年人遗产处分权?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其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84岁的被监护人孙某某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女儿孙某甲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父亲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但孙某某的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女儿孙某甲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侄女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
老人再婚,子女拒绝赡养可以吗?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促进“老有所养”?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现年78岁的庞某某(女)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现庞某某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如今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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