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就能“预约”好工作?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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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的工作
“货不对板”,中介费打水漂
读者赵先生向晚报反映,在朋友圈看到李某“有门路”帮人找工作的信息,交了8000元,但得到的工作与李某承诺的差距太大,此后长期讨要无果,8000元打了水漂。
早在2020年,赵先生通过熟人认识了李某,看到他的朋友圈有某公司招聘试车员的信息,每月工资4000-4500元,并有班车接送上下班。赵先生“相中”了这份工作,便支付了8000元费用,委托李某帮其得到这份工作。
当赵先生准备入职时,了解到该公司分A、B岗,B岗每月收入能达到4500-6000元,没有节假日,请假制度严苛,工作负荷较重。而A岗较B岗工作轻松一些,每周有固定休息日,但是每月收入仅为3500-4500元。公司约定有三个月实习期,实习工资不到2000元。赵先生认为李某介绍的工作与其承诺的“货不对板”,要求李某退钱。
李某表示,赵先生在办入职时,岗位工作内容和待遇他是知情的,而且已经去上班了。为了“办成这件事”,李某居间花费也不少,实际自己剩余的好处费不到1000元。李某认为,“给钱办事”很正常,哪有办完事又后悔的道理。
从法律关系讲,赵先生与李某实际构成委托关系,赵先生支付李某的8000元可视为中介费。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可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被删除,无法认定居间服务是否如约完成,但是从双方实际情况看来,倾向于居间服务已经完成。此后,赵先生多次向李某讨要中介费被拒,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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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 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找人托关系找工作”可认定为委托合同。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合同类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占比整体呈大幅上升态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事项纷繁复杂,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事务和情形,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委托事项存在道德和法律风险的纠纷,谋取岗位便是其中的典型。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首要焦点。由于该类委托事项往往触碰灰色地带,委托合同的履行由所谓“潜规则”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委托事务进展程度、是否完成,其认定的标准本身就难以界定,而支出的所谓疏通人脉的人情费用等成本很多也无法或者不能公之于众,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对此往往无从举证。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民事主体不能以有害于公共秩序、社会风气的手段实现民事权利。委托事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委托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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