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泰投资董事长章新明被杀或祸起高息借贷(2)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2016年3月8日,褚小强向博泰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款确认函》:“褚小强与原告在2013年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2亿元,原告如约支付了借款,截至2016年3月7日,褚小强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亿元及相应利息。”
在褚小强与博泰公司债务存续期间,2015年7月,第三方江西供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博泰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2016年7月到期后,又将这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7年6月。德川公司为这次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三方形成了以债务链条关系,即褚小强欠博泰公司1.2亿元,博泰公司欠供峰公司1.2亿元。
纠纷
2017年10月,供峰公司以博泰公司怠于偿还债务,将褚小强和熊云林(原褚小强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褚小强代位清偿1.2亿元债务。供峰公司是否有资格向褚小强、熊云林主张代位清偿债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确认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彼时,该案一审判决,褚小强和熊云琳向供峰公司代为偿还1.2亿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显示,彼时,博泰公司欠供峰公司1.2亿元本金及10.86万元利息;褚小强欠博泰公司本息合计1.84亿元。一审后,褚小强提起上诉。2018年5月, 南昌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二审时,褚小强提供了两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关键是德川公司授权褚小强与博泰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保证合同》,其中提到把德川公司85%的股权过户给博泰公司指定的罗勇名下,85%股权主要指德川公司名下位于中山路爱建商场一层1612平方米房产中85%的份额。
德川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罗勇原为该公司持股85%的股东,2014年6月9日,罗勇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第二组证据是博泰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褚小强发送的《催款函》、《借款利息表》,并说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褚小强已偿还博泰公司5024万元,1亿元借款已经偿还5024万元,还欠5528.82万元;2000万元借款利息还欠2769.8万元,此后不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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