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该如何维权?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但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一、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侵权人的身份、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难以认定,受害人举证难度大
涉新兴媒体网络平台名誉权侵权的关键证据是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信息,而该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的举证:一是主体确认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中如微信聊天记录、短视频等相关内容的发布人作为侵权人的身份认定。不同于传统名誉权侵权,网络平台的侵权人身份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匿名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发表侵权言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日益增多。二是发布内容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如微信聊天记录容易因清理或更换手机而导致信息缺失,如不注意留存,证据内容往往缺乏完整性,且电子数据信息容易被删改或通过技术手段被伪造,其真实性也是证明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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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消除
在网络空间所发生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中,言论往往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元方式被迅速传播扩散开来,包括传播到被侵权人的亲朋好友中,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危害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村落、社区或固定的街坊邻居、朋友圈内,而是经过网络的传播,往往扩散范围更广,影响难以消除。
(三)网络公共空间属性的认定对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至关重要
短视频、公众号的传播对象是社会公众,公共空间属性明显,而微信群是否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微信群所构成的社交圈可以由特定关系人组成,如家人群、同事群、同学群等等,也可以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如小区业主群、行业群、某课程群等等。通常由不特定关系人所构成的微信群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公共场合中发布不实言论更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微信群的成员及人数关系到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及名誉受损的影响范围,在损害事实认定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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