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该如何维权?(4)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B公司提交的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李某在其朋友圈及微信群中发布B公司经营的某品牌美甲店不能继续经营,并要求客户找王某退卡金的不实言论,已经造成客户对B公司产生负面认识,降低B公司的社会评价,故李某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定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B公司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恢复名誉,同时在B公司经营店铺房屋门口张贴该致歉声明,另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案例三 上传短视频引发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A男拍摄视频,在视频中B男宣读材料:2008年,K男在借村集体卖树之机从中贪污近十万元;2015年,村办厂关停并转,K男贪污4万元;K男将自己私生子的户口上到D男名下,D男患有精神病,一直未婚。该视频中还有C男、D男。B男自认通过某软件将上述视频内容上传至网络。M公司是该移动端视频App(平台)的所有者及运营者。根据M公司所提交的材料,M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至7月28日共删除了五条视频。针对贪污(涉嫌职务侵占)一事,公安部门出具了受案回执,但尚未有最终结果。针对私生子一事,A男、C男、D男均表示无证据证实,有一些传言,仅为推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男制作并上传了相关视频,视频中,B男宣读了相关材料,C男、D男均出现在该视频内,故该四人均参与了视频的制作及传播。相关材料中的内容,针对私生子一节,仅为A男等人的个人推测,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针对涉嫌职务侵占一节,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认定,即使认为K男有存在职务侵占之嫌,A男等人亦应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不宜公开予以散布。故判令该四人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相应责任,并连带赔偿K男精神损失八千元。
案例四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侵犯名誉权
基本案情
A公众号系经微信认证的由W公司申请并运营的公众号,某日,A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揭秘:XX腐化高官帝王般的荒淫生活》的文章,内容包括“XX耗资8亿违法所建的神秘Y酒店是XX高层的后宫,各位领导在那里享受着帝王般的荒淫生活……”等内容。W公司表示上述文章系转载,但无法核实转载来源。Y酒店对文章及公众号的认证详情进行了公证,截止公证当日,文章的阅读量25147次,点赞114个。早在2014年,Y酒店就曾因上述类似文章内容起诉B公司,法院经审理后判令B公司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