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该如何维权?(3)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三、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A公司在某小区开了一家美容店,M女士系该公司的股东兼任美容师。某日,K女士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K女士因此前祛斑事宜与M女士发生口角,经派出所处理,K女士被行政拘留三日。A公司、M女士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现群主发布了对他们辱骂或污蔑的言论,并将M女士移除微信群。A公司、M女士遂将K女士诉至法院,请求K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K女士称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该情况,自己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该纠纷。A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行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后经调查取证,确认K女士使用的微信号系该群群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K女士在与M女士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使用M女士照片作为配图,对二原告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快捷特点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他人对原告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他人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故K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并综合K女士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A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A公司的经济损失和M女士的精神损失。A公司请求精神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K女士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M女士精神损失二千元。
案例二 朋友圈等发布虚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王某与李某合伙经营一家美甲店,并注册成立了A公司,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王某与李某因经营理念差异签订《散伙协议书》,场地留给李某,但是A公司的对外宣传品牌与“手机微信号”及“手机号”均归王某使用。后李某以新的品牌在原址继续经营美甲店,而王某在同栋楼注册了B公司并以原宣传品牌经营美甲店。李某得知后在小区客户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原某品牌美甲店因为有经济纠纷,不能继续运营,请办卡的客户@某品牌-XX(王某的微信号)退卡金”。B公司表示因李某发表不当言论后,陆续有客户询问、退卡,对公司造成影响。B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等予以证明。李某认可自己发布了上述信息,但称客户是因为对服务不满意要求退卡,不认可其发布信息给B公司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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