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牛”顶牛,究竟谁更“牛”?(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慈溪公牛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谷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公牛的行为在市场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认为被告与该公司是关联企业关系,被告利用企业名称的近似,攫取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如果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在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势必会给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针对慈溪公牛的指控,上海公牛认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其系第4375480号注册商标(下称抗辩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且与权利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并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彼此产生混淆、误认;其自成立伊始便主要从事固定于墙壁或地面电器插座和墙壁电器开关的生产及销售,而慈溪公牛则主要使用权利商标从事排插插座及排插转换器商品的生产及销售,二者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攀附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公牛成立的时间晚于慈溪公牛,在相当长时间内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类型相同、功能互为替代的同类产品,选择注册“公牛”字号,是意图通过仿冒手段傍慈溪公牛“公牛”字号上累积的商誉,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海公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指出,上海公牛被控侵权标识的构图并非为一个整体,未添增显著区分要素,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及慈溪公牛“公牛”字号的知名度及所获荣誉,权利商标核定商品及慈溪公牛生产、销售商品的关联程度,上海公牛成立时间,上海公牛傍附仿冒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对慈溪公牛的诉请金额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慈溪公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上海公牛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慈溪公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企业字号及商标在2004年登记成立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不需要攀附慈溪公牛的名气;其2004年成立时就生产墙壁开关且至今已经在技术上有较大领先,慈溪公牛直到2008年才开始研发墙壁开关产品,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和仿冒的故意,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涉案网站上一些常规词汇的描述和上诉人商标的构成元素等推定上诉人具有仿冒故意,属于认定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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