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牛”顶牛,究竟谁更“牛”?(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海公牛的上诉请求。
“两审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就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得到我公司的授权,或者与我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此次的终审判决,明确了产品与市场主体的对应关系,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慈溪公牛法务经理吴卫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就该案联系上海公牛的代理人,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诚信经营,莫损害他人权益
“该案中,法院判决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首先,在上海公牛成立之前,慈溪公牛的‘公牛’字号及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基于之前的积累,该商标于2006年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上海公牛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慈溪公牛及其注册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公牛’文字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公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慈溪公牛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最后,上海公牛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主营业务相同的墙壁开关插座、排插转换器等电器产品,且上海公牛还在其网站中使用与公牛集团官网中‘公牛文化’页面几乎一致的内容及背景、图案等,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或误认。”吴盈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慈溪公牛还主张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未获法院支持,其原因是什么?
对此,吴盈喆表示,该案中,被诉侵权标识虽由上部的抗辩商标与下部上海公牛的企业名称相组合,但该组合方式不会必然添增新的呼叫称谓或产生额外的区别功能,故被诉侵权标识并未因此形成新的起到识别作用的商业标识。此外,慈溪公牛曾以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之一对抗辩商标提起异议,但未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支持。因此,上海公牛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构成慈溪公牛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傍名牌”“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吴盈喆指出,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其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而言,其经营者为之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企业名称也承载了经营者的商业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应该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积极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引起市场混淆。(本报记者 孙芳华)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