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腾退、搬迁,给的补偿一样吗?(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4)征收具有强制性。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强制性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一些非法强征、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被强征、被强拆的农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主张行政赔偿。
(5) 征收具有权属转移性。土地征收一旦实施即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一旦实施即意味着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变化,房屋征收房屋下土地使用权性质随之收回。
(6)征收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从征收公告、评估公司的选择、补偿安置方案等都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告,并给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时间和途径。
2、拆迁,作为法律专有名词的存在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之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但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拆迁许可证被废除了,拆迁时代也已经结束,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了政府行为,法律上叫“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就是土地征收。而此时的“拆迁”这个名词的存在,更多的是广泛意义上的统称,即将征收、腾退、搬迁等统称为拆迁。所以,如果我们在政府文件上还能看到“某项目拆迁”等类似的表述,除非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否则仅看名称就能初步判断很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拆迁行为。
3、 搬迁,从法律上说,它虽是法律上的名词,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此处的“搬迁”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是法律行为。但在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些政府拆迁部门作出的文件名称叫“某项目搬迁公告”“某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等,即把搬迁视作是一种法律行为。见到此种情况,毋庸置疑,肯定是手续不合法的无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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