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法官阎巍:逐梦行者,办案行家(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二者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地段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排除危险,尤其是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通过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方式保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而本案中,从A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谋道境内318国道沿线地质灾害巡查情况的报告》记载的情况看,A市人民政府和A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知道涉案路段存在地质灾害前兆,并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此情况下,二者未依法及时履行前述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公路地段进行治理、排危或警示,导致事发地段右上方约14米处,在2015年6月发生岩体崩塌灾害,致再审申请人车辆损毁,亲属死亡。
可见,涉案事故并非原审法院所认为的系单纯地质灾害所导致的意外事件,而是地质灾害这一“天灾”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祸”混合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再审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与涉案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但问题在于,对此,再审被申请人主张,本次事故发生前,该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道路确实进行了排查,但排查地段限于事发路段1699km上、下游约500m区域,距本次事故发生地点,即1698km 400m尚有100米的距离。因此,国土资源部门排查履职到位,再审被申请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此,第一次开庭后,当地政府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和解工作,但没有持续下去,直至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离任。
此次,阎巍团队再次来到A市,针对再审被申请人的异议,他做了详细的解释。阎巍说:“中央明确提出三大攻坚战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条国道,如果始终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面对重大危险,请问,这算不算重大风险?对此,我们还要计较那100米的距离?”
会场上安静了下来,出席会议的新任副市长说:“我觉得阎法官说得有道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是有责任的,会后,我们一定和当事人做好沟通工作,尽全力把事情处理好。”
随后,阎巍单独把再审申请人叫到身边,语重心长地说:“你们的心情我十分理解,不然我也不会再次来到这里。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想遇到,但是已经发生了,我们应当做的就是尽可能挽回损失。虽然,法院可以直接裁判,但是裁判只是一个最不坏的办法,因为法院只能按照法定规则去判,但这对于弥补你们的损失往往是不够的,所以,如果你们能够放下成见,心平气和地与被申请人沟通,实事求是地反映诉求,我相信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几位当事人被法官真诚的话语所感动,频频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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