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之恶」被囚禁争风睡淫魔、虐杀同伴:还原洛阳性奴案细节(1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还是那一点:锁住她们的不是安保,而是内斗。
当然,李浩案还有杀人这个最恶劣的性质。马某某去得晚没有参与,久了手上沾血也会减弱她摆脱的意愿。待久了,不去斗就等于在等死?就这么小的空间,这么有限的资源。她们不讨好李浩,讨好谁呢?
恶劣环境使然,“你跺你也麻”。
马某某虽然没参与杀人,李浩为了恐吓她、控制她,其他女孩为了立威、拉拢,多半是会有意无意将杀过人的事透露给她的。这也成为她选择报警,彻底摆脱李浩的底气。
没有这些,就算此案报警,也不过是一个团伙卖淫,治安案件而已。
总之,各种因素巧合,注定洛阳性奴案迟早会爆出。全国网民才能吃到这个大瓜。
8
案发仅48小时后,洛阳警方成功将企图外逃的李浩抓获。
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马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报警的马某某应该仅是配合调查,而其他几个姑娘手上都有血,难逃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情节极其恶劣;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情节恶劣,又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
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