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法官”之后:二审维持原判,王成忠称将继续申诉直至无罪(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双方均承认过户前郭长兴曾给付郭永贵8万元用于过户缴纳税款,郭永贵自认授权李笑岩办理的林地转让行为有效,证人李笑岩出庭证明600万元的协议签订过程,此后李国辉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国辉称,其曾代替郭长兴和李笑岩签订600万元协议,性质为代卖。郭长兴则称,其授权李国辉签的代卖协议,过户是李笑岩代办,其并不知情。
王成忠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关系成立,应采信600万价款,故判令郭长兴给付郭永贵542万转让款,维持一审判决。
“林权案”一审、二审中,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和应采信哪份转让合同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王成忠认为,根据郭永贵提供的一份林权证和三份林权转让合同,以及事实上郭永贵已依约履行林权过户等交付义务,郭长兴也全部接受履行,可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合同成立后,对60万和600万合同的选择,一审据证据规则已采信600万,郭长兴上诉后没有提交新证据,且郭长兴抗辩主张前后矛盾,先称代卖,只认可无价款协议,后认可60万元协议,后又承认对李国辉代签600万协议知情等。在民事审理中,郭长兴的口头陈述无法否定郭永贵四份书证的证明力。
对此,检察员在庭审中回应称,本案不存在林地买卖关系,58万元是欠款,应予返还郭长兴,130万元的钱款中包括了58万元。
王成忠的辩护人肖之娥表示,从3份协议和已过户的林权证来看,足以证明转让合同是成立的。无论是郭长兴在民事案件中自行委托的鉴定,还是李笑岩在刑事案件中提交的鉴定,均证明1150亩的涉案林地价格远高于60万,王成忠采信600万元协议维持原判,符合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和经验法则。
对此,通化中院宣判,“林权案”二审法官王成忠、一审法官张大庆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原领导撤职、处分的证据效力之争
“林权案”之外,关于王成忠是否接受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请托也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检察员当庭提交新证据称,根据《中共辽源市纪委关于给予金宝岩通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给予金宝岩撤职处分的决定》《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金宝岩同志免职的通知》《中共辽源市委组织部关于于忠平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以及金宝岩工资核实表2份,可以推定,王成忠曾接受金宝岩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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