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定性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基本案情
李xx与陈x同住一个小区。因急需用钱,李xx以自有轿车(购买价格为56000元)为质押物向陈x借款30000元,并约定三周之内归还本息共计33000元。两日后,李xx晚上回家休息时,发现其质押给陈x的轿车停在小区内,即起了贪念。凌晨,李xx用备用的车钥匙,连夜将车开到了上海市,并将车隐匿在其朋友家的地下车库内。次日,陈 x发现车辆丢失,即询问了李xx,李xx表示对车辆丢失的事情并不知情,陈 x遂报警。随后,李xx因车辆在陈x保管期间丢失,要求陈x赔偿,陈 x出于无奈答应了赔偿20000元,并免除其借款本息。
事发后。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李xx形迹可疑,即传唤李xx。在传唤期间,李xx主动交代了其将车开走并隐匿的事实。警方随后找到了涉案车辆。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值为26000元。李xx的家人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主动找到陈 x,向其赔偿 32000元并取得了陈 x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李xx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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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x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包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警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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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按照传统刑法理论,盗窃罪所侵犯的法益只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对于出质人为借款将质押物出质给借款人后,又将质押物窃回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存在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诈骗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质权人占有的质押物能够成为出质人盗窃的对象。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质权人等所有权人以外的持有人虽然对其占有物并没有所有权,但由于事实上对占有物的支配权和监督权、占有物的被窃,将使持有人对占有物持有的法益受到损害。同时基于刑法上对物的窃取行为重点关注的是对物的占有支配美系的破坏,因此对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不能只局限于民法上所有权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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