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定性(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权人索赔行为的定罪问题。第一的保护,除了所有权之外,还应包括持有权。念,即在物处在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的情形下,对盗窃罪所侵犯的法益
一、出质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秘密手段将质权人(2)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合法占有的质押物窃回的行为,既侵犯了质权人对质押物的质权和债权的实现,也是非法占有存在于质押物上质权人享有的质权。该情形足以表明出质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窃回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出质人将质押物窃回后又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属于虚构质押物丢失事实,使质权人对质押物已被窃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了质权人的索赔款,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构成诈骗罪。(3)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处罚。首先,由于出质人是以骗取质权人赔偿款为目的而实施秘密窃取质押物的行为,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罪原则定罪处罚。其次,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质押物的价值而不应以质权人债权损失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出质人实际骗取的财产数额作为认定标准。若盗窃和诈骗的数额均属于数额较大,虽然对应两罪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若盗窃数额相较于诈骗数额更接近数额巨大,则对出质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属于较重的刑罚,即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哈尔滨刑事律师,哈尔滨刑事案件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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