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薛军
平台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其有无相应的过错,“避风港原则”只是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之一,不应该成为主导的原则。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上传内容日益便利,指尖跳动间,一段文字或视频就被发布到了网上。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分享自己的心情、故事,或是看到、听到的有趣内容,这让网络世界变得丰富多彩,但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情况,可能会引发版权等领域的纠纷,一些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近日,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用户侵权有注意义务,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获得较多经济利益的,其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内容的把控也应该更严格,故意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责任。对于那些明显的、反复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应该让“避风港原则”成为平台躲避承担责任的借口,建议逐步压实平台责任。
用户上传侵权音频引发诉讼
A公司运营的网站用户擅自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后,引发了一场涉及平台责任的诉讼纠纷。6月24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影片权利人B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此前,因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了其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音频很难被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A公司辩称,自己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自己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没有明显的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属于涉案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音频的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录B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专业制作的电影作品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A公司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
此外,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A公司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基于此,法院认定A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目前,A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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