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4)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记者注意到,不仅是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依据民法典,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只规定了“知道”,未明确是否包含“应当知道”的情形。
“民法典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薛军解释说,因侵权责任法只提到“知道”,在解释是否包括“应当知道”时存在争论,民法典的规定则比较清晰,对于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平台也要承担责任。“这填补了立法的漏洞,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降低网络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张力认为,在判断是否“应当知道”时,需着重考量平台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在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应认定其属于应当知道。
邱宝昌则对比了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他说,电子商务法规定得较为细化,比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是将“相应责任”统一成了“连带责任”,只要是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对平台的处罚更严格、更严厉。
受访专家评价说,民法典既沿袭了以往的“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与“红旗原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规定和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突破,使我国构建起了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压实平台责任是网络治理的新方向
长期以来,“避风港原则”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侵权责任风暴的“避风港”。实践中,主张警惕“避风港原则”过度适用的声音不断,而在多起涉平台责任纠纷案件中,平台也多是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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