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3)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平台被判担责并非个案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因用户涉及侮辱诽谤、著作权侵权等问题,进而引发平台担责的案件不是个例。
用户盗用他人肖像并发表侮辱性言论,收到投诉后未对相关言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某平台公司C公司被判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向被侵权人朱丽(化名)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4万元。一审宣判后,朱丽和C公司均提起上诉。今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类似的纠纷也出现在直播领域。今年6月底,因多位主播在直播活动中演唱《小跳蛙》侵权,某直播平台D公司被判赔偿权利人E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依据主播与D公司签订的《D平台直播协议》,D公司享有主播在其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或按照修改后的版本,享有排他性的授权许可。D公司就主播的直播行为获取了针对内容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虽D公司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法院强调,D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平台未尽注意义务要担责
用户生成内容,简称UGC,指由业余人士通过非专业渠道制作的、包含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并在网络上公开可用的内容。“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方式,能够给普通网民提供张扬创意的机会,同时也会引发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诸多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举例说,用户将影视作品通过偷拍等方式上传、私自将书籍类作品进行扫描上传、未经许可剪辑使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或抄袭他人作品构成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有时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成为被告。
“毫无疑问,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要担责,平台没尽到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强调,权利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时,平台应该及时断开、屏蔽相关链接,接到通知后仍然不作为的,平台应该对扩大侵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的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相关内容是否侵权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为他人的侵权提供某种条件,使得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扩大的,平台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从用户行为中获得了较多经济利益的,比如平台对相关内容享有排他性授权许可的,其注意义务应该更高,这属于权利和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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