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戈尔的一生》——浅谈我国的死刑废存问题(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汉谟拉比法典
其次,从作用上看,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惩治手段,那么如何界定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度至关重要。我认为应当分情况界定,死刑应当是社会对于违反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的那些人的愤慨与回应,以不正当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危害集体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并且毫无悔过之意的,那么他因此而受到死刑的极端制裁,这不仅反映了对于生命价值崇高与神圣的社会认同,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而对于其他财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我认为可以采取自由刑来代替死刑的极端制裁,因为犯罪人并没有带有极端恶意危害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剥夺他人生命,而只是大多数以利益驱使而去实施犯罪行为,既然如此,那么此时适用死刑,不仅对于宣告对生命的崇高价值认可与国家利益至上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来说,也是剥夺了他们作为有智慧的动物而塑造自己生活的希望。
因此,对于带有极大主观恶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危害集体利益的,并且毫无悔过之意的犯罪分子,死刑存在有其必要性,不可废除;而其他财产类犯罪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悔过态度良好的犯罪行为,死刑应停止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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