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员工私自开设交易室炒美股,获刑!(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非法经营罪还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周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准确指控犯罪,临淄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向专业人员请教美股的交易知识和相关金融行业管理规定,共同研判案情。
在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美股”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展开讨论,并逐一论证。
与会人员认为,本案中,各交易室的交易员(操盘手)炒美股的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交易员就是常说的“股民”,即证券法中的“投资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美股列为限制、禁止交易的对象。美股既不是专营、专卖物品,也不是限制、禁止交易的物品,因此不是非法经营罪的管制对象。而且本案中,各交易员都是直接操作美股交易,并未委托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交易室代为操作,所以周某等人的行为不是经营“经纪业务”,不符合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检察官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本案中,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分支机构中的交易室,虽然名叫交易室,但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可以为交易员提供场所、电脑、软件等服务,从交易员的盈利中抽取提成,有的还收取手续费,其经营方式符合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周某等人违法成立实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司及分支机构中的交易室,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特征。
针对难点问题引导补充侦查
针对案件其他定性难点,承办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是否达到了威胁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由于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在社会经济中承担着特殊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刑法将单纯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但在情节上还需认定是否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的分支机构49个,均从事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在其交易室从事美股交易的业务,运营模式成熟,且非法运营时间长,组织人员众多,规模较大,违法所得数额高达人民币1334万余元,严重威胁了金融安全,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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