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1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二人劫得刘X清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存折,说出存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汇源城市信用社环球储蓄所取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前往新瓯饭店收拾东西后逃离。之后,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温州居住的证据
第一组 证人证言
1.证人郑X海(陪同租房者)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9日晚上8时许,浦发KTV一名叫“葛葛”的陪侍小姐曾因为要租梁X春的房子,向其借款1000元,此后其再未见到该小姐。该小姐身高1.62米左右,较瘦,大眼睛,披肩长直发,住在新瓯饭店501房间,自称四川人。
2.证人陈X芬(劳荣枝隔壁房客)的证言,证明:①其在新瓯饭店住宿时,隔壁501室住了一个自称四川女孩(但四川话说得不好),身高1.62米左右,较瘦,大眼睛,下巴尖尖的,经常有一名男子来找她。②莎莎(指刘X清)没来上班的那天,该女子大约是上午11时左右搬走的,匆匆忙忙离开了饭店。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1997年10月,其和劳荣枝一起到了温州,其和劳荣枝分住两处。劳荣枝住在一家私人招待所。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因为温州的警察查得比较严,没有结婚证的男女不能在招待所住同一间房间,其和法子英就分开来住了,其找了一家招待所,不记得具体在哪里,但其记得那里住了很多KTV坐台的小姐,法子英另外找了一家招待所。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列两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预谋并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的证据
第一组 物证照片及相关勘查笔录
温州市公安局于1997年10月13日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①公安人员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现场,在电蚊器底部,提取汗潜指纹一枚。②公安人员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现场,提取一把不锈钢菜刀,一个大哥大充电器、一条被割下的黑色提包背带。③被害人梁X春和刘X清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被人勒死的事实。梁X春死亡时头东脚西俯卧在床上,双手反剪背部,手腕处用一条兰色的松紧带紧紧捆着。刘X清死亡时仰躺在地上,手部交叉被绑于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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