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13)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组 书证
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证明:1997年10月12日下午,钱X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中侨大楼X幢X室发现其女友梁X春及“莎莎”(指刘X清)被捆绑,一个在床上,一个在地上,已经死亡。房间有大面积翻动痕迹。
2.温州市公安局所绘案发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房屋结构。
3.被告人劳荣枝手绘温州案发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房屋结构。
第三组 证人证言
1.证人陈X仙的证言,证明:①其曾在浦发KTV工作过,还曾用过化名“陈丹”。②1997年10月6日至8日,其在浦发KTV的大厅里,看见有一个年纪大约23、24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的女性在和梁X春谈租房子事情。③10月10日上午10时许,珊珊(即刘X清)曾打电话给卢X灵,叫其去梁X春家看一下,其因为要化妆,卢X灵就先去了梁X春家,被梁X春赶走了,并说是另一个女人开的门。
2.证人卢X灵(又名卢慧)的证言,证明:①199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许,其接到珊珊(指刘X清)电话,要其告诉陈丹,梁X春肚子痛,叫陈丹去看下。②因为陈丹正在洗漱,其就帮陈丹先过去看一下。③其前往梁X春住处中侨大楼X幢X室,一名23岁至25岁、身高1.64米左右的留披肩发的女人开的门,该女人自称和梁X春有约。其看见梁X春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只露出头,梁X春让其回去,叫珊珊来。④其于2019年11月底在新闻上所见劳荣枝照片即为当年案发现场为其开门的女子。
3.证人吴X辉(银行柜员)的证言,证明:调取的户名为刘X清的取款凭证接柜印章是其本人的,并记得当时取款人不是刘X清本人。
4.证人庞X红(梁X春的朋友)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10日12时20分许,梁X春曾给其回电话称自己肚子痛要去理疗,此后其再未联系上梁X春,也未联系上莎莎(刘X清)。
5.证人李X器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10日下午1时左右,其曾打过两个传呼给梁X春,她都没有回电,此后再未联系到她。
6.证人李X新(梁X春的朋友)的证言,证明:①1997年10月10日12时40分左右,其打梁X春电话一直没接通,下午2时左右,其打通了梁X春的手机,对方是一名女性接了电话,自称是梁X春的朋友,告诉其梁X春跟从杭州来的男朋友一起出去了,等梁X春回来后再给其回电话,通话时间约半分钟。②对方女性不是温州口音,讲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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