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11)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三)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所得财物及流向的证据
第一组 书证
南昌市公安局财物暂扣单、发还单,证明:涉案物品扣押情况及发还情况。其中除估价鉴定财物外,还扣押人民币现金8090元、港币100元、美金10元、江西邮电企业内部债券1000元、南昌电信局职工集资收据2张合计1000元,信用社存单4张共计95000元。上述暂扣物品于1998年8月31日分别发还了熊X苟等人。
第二组 证人证言
证人法X华(法子英的姐姐)的证言,证明:(1)1996年8月3日、4日,法子英带了一名女子(说九江口音的普通话)回来其母亲家住。同月15、16、17日左右离开。(2)法子英寄存了金子等物品在其家中。具体有:①男式FIYTA黄色手表1块。②男式FIYTA手表盒1个。③男式ROLEX手表1块。④女式HAPPO手表1块。⑤男式金黄色手链1条。⑥男式金项链1条,一尺二寸左右,上有“一帆风顺”四个字。⑦男钻戒1只,上有黑色正方形状。⑧男翡翠式戒1只,绿色长条状。⑨女钻戒1只。⑩女式紫色鸡心金戒1只。女项链1条,金牌是龙头形状。女式项链1条。3女式金镯1只。女式红色珍珠项链1条。女脚链1根。铜项链1根。
第三组 价格评估意见
南昌市公安局两份估价委托书及南昌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洪价估字(1998)233、234号”《赃物估价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分别为23759.53元、6514.6元,共计人民币30274.13元。
第四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其抢劫所得财物包括①金项链(男女各一条)、金手链、钻戒等首饰被其卖了;手表(劳力士)被其卖了,具体去哪卖的其不知道了。②搞到1万多元钱。③为了防止被害人打电话报警,把他们的两部手机也拿去扔了,想不起来扔哪里了。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此次抢劫所得财物都交给了法子英的母亲。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四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综合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上列证据除同案人法子英供述涉案财物去向不属实外,其他证据内容来源合法、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上列证据可以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财物的价值、流向、扣押及发还被害人亲属的情况。
第二起
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新瓯饭店,法子英另租房居住。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发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在与被害人梁X春(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X春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X春。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X春手脚捆绑,劫得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二人又逼迫梁X春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欲再次实施抢劫,梁X春便以身体不适为由请浦发KTV领班刘X清(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其间,卢X灵(化名“卢慧”)得知后前来查看,梁X春见不是刘X清便打发卢X灵离开。后刘X清到来,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将刘X清手脚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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