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30)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8.南昌市公安局“洪公(刑)调证字[2020]X63号”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合肥市中院原始案卷中调取本案全部现场勘验及尸体解剖照片。
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认定同案犯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同时认定劳荣枝系法子英在南昌、温州、合肥事实抢劫、绑架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组 证人证言
1.证人张乙、梁X凌、刘X标、朱X红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死亡后给其亲属和家庭造成的影响。
2.证人朱X恩、刘X林、吴X静、王X河、戴X安的证言,证明:劳荣枝在逃往厦门后,以打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财物、求包养或由男性提供财物供养的方式生活。日常消费较高,存在依赖男人生活的思想。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原始案卷中关于本案全部现场勘验及尸检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法律文书虽已生效,但当时被告人劳荣枝未到庭,法庭没有听取劳荣枝的辩解,对于上述法律文书认定劳荣枝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的内容,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害人遇害,但劳荣枝均没有直接实施加害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两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查明事实(附带民事部分)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因被告人劳荣枝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0元,共计48065.5元。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人劳荣枝及诉讼代理人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评判辩方意见
结合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针对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南昌事实定性问题
经查,根据证人秦X明、胡X贞、熊X秀、陈X萍、法X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要善后”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预谋绑架熊X义,在将熊X义引入出租屋后对其实施抢劫,致熊X义死亡,后又进入熊X义家控制被害人张甲、熊X璇进行抢劫,其间二被害人没有反抗,法子英是在劫取钱财后才勒死二被害人。劳荣枝对抢劫熊X义并致死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在对熊X义家进行抢劫时,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被害人张甲、熊X璇,并置于法子英非法控制的危险状况之下,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被害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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