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31)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温州事实定性问题
经查,根据证人卢X灵、吴X辉、李X新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取款凭证,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进入被害人梁X春住处实施抢劫,又逼迫梁X春叫来被害人刘X清再次实施抢劫,法子英是在劳荣枝劫取钱财后才勒死被害人梁X春、刘X清。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被害人,并置于法子英非法控制的危险状况之下,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被害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常州事实定性问题
经查,根据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证人刘乙、徐X荣、恽X军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人法子英以及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引诱被害人刘甲进入出租屋,共同对刘甲实施绑架并勒索财物,在刘甲车子的钱包里抢得人民币5000元,并威胁刘甲给其妻子打电话告知“我出事了,将家里所有钱带来,不要报警......”,索要财物人民币70000元的事实。
1.关于从被害人刘甲车子的钱包里,抢得5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如何定性的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应定为绑架罪。
2.关于被害人刘甲没有明确告知其妻子被绑架而索要财物的事实如何定性的问题
经查,绑架罪无需以行为人自行或通过被绑架人的亲友明确告知绑架事实为要件,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均应以绑架罪论处。被告人劳荣枝和同案人法子英之所以让被害人以“出事”的名义向妻子索要钱财,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防止被害人妻子报案,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躲避警方抓捕,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合肥事实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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