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9)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个,我们再讲个很有趣的问题,刑法第347条叫制造毒品罪是排到最后,但是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当时这样排列行为模式和罪名我认为还是有问题的,制造毒品应该是源头,你不制造我怎么卖,但是他却列到了后面。那么制造毒品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没有问题,我们不考虑前面的运输。但是你要制造毒品,你一定要有毒品原料,比如说我就买了溴代苯丙酮,我从他手里买的。结果他构成犯罪,我从他买了以后构成什么?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不对?买的也够,买和卖都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放到制造毒品罪里面,他是什么行为,是不是预备?是不是犯罪预备?一个犯罪的预备居然是一个犯罪的既遂,他是什么犯?要我讲他是什么犯罪,想象竞合?吸收?法条竞合?一系列问题都值得让我们从法理上去思考,去推敲。我们后来发现哪个犯都靠不上。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不是,吸收犯也不是,这什么东西呢?
我们再看看它是不是结合犯,我们想它应该是结合犯,我们一查相关理论典籍甚至百度百科,结合犯应该是结合成新的罪名,《刑法》条文里没有这样是新的罪名啊,那是什么犯呢?现状摆在这里,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刑法理论上的落脚点,是不是能增设一个理论叫它什么犯?我个人琢磨来琢磨去认为它是“特殊的结合犯”比较合适。所以说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这些东西都值得我们的研究,既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又要在实践中提炼理论,这不属于挑战刑法学者的权威。再比如说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走私行为必然包括运输行为,对不对?怎么走私毒品了以后罪名却成了走私、运输毒品罪呢?司法实践中就有人涉及到犯罪就是走私、运输毒品罪。而常识就是你要走私,你不运他怎么走私呢?走私和运输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它俩是交叉关系,包含关系,并列关系?要想把案件辩护好,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吧。
好了,为什么走私本身就有运输,反倒又有了运输毒品罪?是法官认定错了吗?应该不是,行为人认定走私行为的基本原理就是他的行为让毒品过境:过境过来的是走私,侵害的法益是海关管理秩序,过境以后,他同时又侵害了国内的毒品管理秩序,所以说有的时候我们会研究起来,它确实让我们觉得很有意思。
我们国家一共现在还有多少个死刑罪名,大家知道不?还有46个死刑罪名,对吧!最恶的杀人爆炸、放火、间谍等等,毒品犯罪居然现在成了一个判处死刑最多的案件。那么什么律师办理什么案件社会价值最高?有的年轻人说做商事律师赚了很多钱,他是最高端的律师,我认为给一个人命救下来是无价的,拿多少钱可以来衡量呢,我始终认为应该是给生命辩护,给自由辩护,给权利辩护的人才是最高端的,这也是走在一线的刑辩律师的共同心愿。律师如同医生,医者仁心,我们能救下一个人来,得有多么荣耀,我那天在跟吴院长操持的法大《法律援助法》的那个会议上,也说了一个人做了一辈子律师,如果一辈子中有一个业务是办理一单死刑案件,救下来了一条人命会比一辈子赚的钱多获取的那种荣耀感要多得多、绝对是刑辩律师自我价值的体现。毒品犯罪目前为止是死刑案件最多的,我这一次来到这之前,9号在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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