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0)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今天我跟张教授和吴教授也说,我说我这三个案子加起来制造毒品是两吨多,三条人命,如果全能能活下来甚至能够活下来一个都是无比荣耀。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刑辩技术问题,总之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的终极价值就是“让该死的人死得明白,让不该死的人生命留存”。

第二个方面 毒品犯罪辩护的策略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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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毒品犯罪辩护的方法与路径以及这里面的策略和技术是很重要的。很多律师拿到案卷以后为什么辩护起不到什么作用?我认为只有一条那就是刑事辩护的认知与经验不够,完完全全是因为在辩护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你只能看到我的手内侧,你看不到手背,这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不懂得毒品犯罪的侦查理论,一定要清楚,不管你办毒品犯罪案件,你还是办杀人案件,还是其他什么案件,懂得侦查原理非常重要,就像到饭店你对点的菜门清一样。就比如杀人案件你至少要懂得被害人的死因机制,同时要知道这个案件侦查机关是如何侦查的,这不仅仅需要《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知识,还需要侦查学的专业来支撑,你既要懂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学,你也要懂得侦查机关怎么搜集、固定证据。在侦查学领域不要做门外汉,要做门里汉。假如我们要知道案卷的证据体系是怎么形成的,我们就清楚了案件的辨点,找到辩护空间。毒品犯罪也是这样。比如说,行为人给某甲打电话购买毒品,只有他们两个人秘密通话,怎么行为人被抓了呢?追问到下去,我们就会发现毒品犯罪案件跟其他案件不一样啊!怎么不一样啊,侦查模式和侦查措施不一样,如果某人不是特情,或者与行为人涉毒行为相关的人员,那就是某种信息泄漏而被锁定,侦查机关采取了特殊的侦查手段,常识和逻辑告诉我们一定是这样。再有杀人案件是不是有杀人现场?杀完了以后,行为人跑了,侦查机关通过现场的血迹、做案工具,或者通过被害人把行为人抓伤那些皮屑,然后通过对微量物证的比对、分析、研判结合行微软轨迹中留下的其他线索进行串并,最后找到行为人。这是不是先有犯罪现场,然后去找人?这是从案到人的侦查思维。这种侦查思在传统的侦查学里面是普遍存在的原理,可以叫痕迹侦查。目前为止,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痕迹侦查的同时,伴随着信息化侦查齐头并进,多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融合,尤其利用手机、网络(物联网和互联网)、各种载有数据的卡等等这些东西。在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如果不是启用了特情、技侦等侦查措施,怎么就知道了案件线索?律师辩护的时候如果从这些合理怀疑中、蛛丝马迹中找辩点,找理由就会眼前一亮,也就是你从立案开始,刑事案卷通常是由证据卷和程序卷、补充侦查卷组成,毒品犯罪案件也不例外,证据卷内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在诉讼卷里面一般的什么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人通知家属通知书等等,还甚至有的把扣押决定书也放到这里。律师接手案件以后,就要把案件的起点就要找到,所谓的案件的起点,我个人认为,就是我们要能找得到这个案件的怎么来的即案件来源是什么,找到了案件来源,就能发现这个案件里面的很多辨点。我们知道,毒品犯罪案件里常常是有特情存在,我注意到上午张老师也给大家大致介绍了,在这里就不再详解诸如数量引诱、犯意引诱、双套引诱、间接引诱的概念等问题了,还要注意案件侦查还可能采取其他密侦手段比如控制下交付,跟踪、监视等措施;技侦手段比如监听,在此公众场合我就不涉它们的具体技术和内涵。但要告诉大家从法规范层面而言《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条至一百五十三条、三项规程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调查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六十三条条至二百七十三条里都有明确规定。我的意思是说,一旦警方知道谁涉及毒品犯罪,谁和谁进行交易,就一定在侦查程序中控制着这个案子的进展,最后跟随交易的进程把案件破获了。如果刑辩律师要知道这个案件的侦查脉络,就能看到卷宗里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实际上也就清晰了案件侦查起点到破获全过程中能够起到有效辩护所需要的素材,重构犯罪事实和解构犯罪事实的逻辑也就破茧而出。同时辩护律师掌握了这样的技能并形成经验,在毒品犯罪辩护中寻找辩点也就驾轻就熟了,无论行为人涉案毒品的数量多么大,辩护逻辑的模块中总能有对应点供辩护律师来选择。通俗点说,就是我们能看到案卷背后的这双手在怎么控制着毒品的危害不能继续扩散。也就知道这个案件无论行为人怎么折腾也逃不出侦查机关的视野,回到刑法传统理论有人会说,行为人的这种情况应该叫什么犯罪未遂吧,而且是不能犯未遂,原因是行为人自始至终干这事儿(涉毒犯罪)都被侦查机关掌控。说实话如果单纯从刑法理论上这么讲,我是同意这个观点的。然而,面对严峻的毒情形势,在国家治理体系绝不会停留在灰暗的理论层面而是顺势而为,刚性打击,当然律师在这一领域的辩护工作也要积极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突破理论的羁绊,这种情形就不能做未遂情节辩护,而要从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537号指导案例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大连会议纪要所确立的审理毒品犯罪影响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的六个因素(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刑法》第六十一条以及结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案件)所规定的法律标准来进行辩护,这样的做法辩护的有效性当然要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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