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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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毒品犯罪借助特情破案已经是人们认知的常识,既然前边我已经说过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案件来源是从人到案,那么,特情进到案件中来,就有可能是案件的起点,因此,特情贴靠就是一个辨点。尤其在毒品死刑案件里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双套引诱,间接引诱、机会引诱的五种情况,不管单独存在,还是并行使用,都可能最终成为有效果辩护的依据和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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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刑事案件常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叫“另案处理”的情况。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案件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体犯罪,绝大多数是网状式的交易链或者链条式的交易,纵横交错,交易关系看似简单的买卖关系,实际是纷繁复杂,交易主体间的这种复杂的非法交易关系也造成了案件事实伤的纷繁复杂,侦查、司法机关将案件分案侦查、分案审理的办案模式多数情况下就成了常态,再加上行为人也存在先后到案的客观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因内线侦查的需要也会出现分案处理的情况,这些情形就会形成法律文书上注明的“另案处理”现象。就会产生律师手里的本体案件(基本事实)与关联案件(关联事实)互为影响而导致最终裁判结果也可能会受到影响的现象存在,这一点不容回避,必须重视起来。从规范意义上讲大家要注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60号指导案例和497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的有效使用。
有人会问我什么叫网链式?我认为它的起点一个犯罪链条,纵向的是上、下线之间交易,从毒品源头开始流入非法市场,上下线之间随着进入交易的空间距离,就会产生直线链条,各链头之间是上下线毒品交易关系;横向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情况,另一种情况是每个链头的独立交易行为。这就形成了毒品交易网,彼此间有的相互依存,有的各自独自为战,将他们连接起来的是毒品、毒资、毒赃。这样的多人犯罪,上下线犯罪,上下线的共同犯罪所产生的“另案处理”情况以及内线侦查而导致的”另案处理“情况,都会形成“基本事实”与“关联事实”做为辩护律师必须对此引起重视,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案后这个案件在福建,那个案子可能就在云南,被抓到那边的“另案处理“的行为人与这边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要区分主次要责任或者要分清地位、作用大小,这些都会对行为人最终承担的法律后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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