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1)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简而言之,要做好毒品犯罪的辩护必须立足于实际,从案件来源打开突破口,注重对毒品案件怎么来的,多多质疑案件是怎么来的,手里所提的辩护篮子盛装的辩护素材就越多。接到案件后要在脑子里多打问号:这个案件是从吸毒人员那儿牵出来的?特情提供线索来的?技侦截获来的?群众举报来的?公开查辑来的?等等,进而就能界定开初查和立案的时间节点,找到更多的辩点。
话题说到时间这个重要的关联词上,接着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或者采取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启动时间规定在“立案后”,大家注意这个时间点。如果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就把采取技侦、控制下交付这些活都干了,甚至搜查、检查、扣押、提取物证书证、称量毒品、提取检材等这些工作都完成了,本来是调查核实案件线索阶段却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后完成的工作都提前干完了,是不是在侦查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呢?我们辩护观点如果从这些方面下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不是就被激活了呢?诸如证据在证据资格、证明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就被我们剥茧抽丝的提炼出来。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用娴熟的侦查专业知识来发现,来挖掘,这些隐藏于案卷之中的重大节点在我们审查判断过程中暴露的一览无余。比如说在具体方法上我们通过对抓获经过的分析,对立案登记表的分析,对立案决定书的分析,对抓获经过的分析、对破案报告的分析、对补查材料的分析以及对扣押决定书的分析以及证据间印证关系中的对比分析等等,就能够实现阅卷目的,为庭前会议和法庭上的辩护找到相应的素材。
从中我们就会发现案件原来是在立案之前就侦查机关已经介入到侦查的实际工作了。那就是把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实施前置了,没有经过审批,没有批准手续所获取的证据在合法性上就存在问题了,对吧?
我们还要清楚,毒品犯罪案件一个典型的特点是没有犯罪现场(制造毒品案件除外)。案件的来源就是从人到案(极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从案到人的情形)。对了,要是以人找案就没有犯罪现场、以人找案,侦查机关怎么查获案件呢?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溯源,只有溯源才知道源头在哪,案件的症结在哪里,只有这样我们的辩护才能从精细变为精准,再往下演进我们的辩护词就达到了精确。从对案件精细的梳理做起,然后找到每个具体的辨点,从具体的辩点中提炼出精准的辩点,最终让我们的辩护意见从宏观到微观彰显精确,尽量的“横要到边,纵要到底”,把它全找出来,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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