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4)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大致是:某个律师在侦查阶段办了个案子,为同案犯中的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而在一、二审阶段没有继续担任这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转而担任了与之前他所经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另外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最后这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说认为律师办理同一个案件的共同犯罪人违反了利益冲突,所以最后这个案子最高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说最后判处死立执的被判死缓,这个指导案例的文号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733号指导案例,为了增进学习效果大家课下可以找出来研究研究,可以说这个案例是程序性辩护获得的好的程序性效果,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因为管辖问题有551号指导案例,回避问题662号等等,都是我们研究和从事程序性辩护学习的很好的资料。有了这样大量的先例和经验,所以我把程序性序辩护始终做为首选的策略和方法。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教大家一招使用程序性辩护的招法,那就是“用时间变量换空间变量”,这是啥意思呢?就是在案卷中,如果在程序问题上“时间”上存在的问题越多,我们的辩护空间越大。比如说毒品的查获时间是今天的下午的4点,可是扣押决定书上显示的时间却明天,搜查证上注明的是明天,而实际毒品查获的时间是今天,这就说明先获得物证后提供法律手续,这种侦查行为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对吧?再比如讯问时间是今天下午的时间,但5天以后犯罪嫌疑人还在讯问室,且是第三次讯问了。是不是时间上超限度了?这不是属于疲劳审讯了吗?还有《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拘留后至迟不能超过24小时,把人要送到看守所,可是犯罪嫌疑人在哪?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的讯问室。这些都是我们律师的辨点,这不就是我们的辩护空间吗?
还比如送检,毒品案件里常常有检材送检的问题,我们知道依照两高一部程序规定检材送检时间是自毒品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七日以内主要是那种案情复杂、查获的毒品数量多、异地办案、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而实践中我们一看送检的时间,扣押时间比如说6月11日的18:00时,可是再看《理化检验报告》上送检的日期到9月份20日了,侦查机关9月20号才去送检,这期间查获的毒品哪去了?提取的毒品检材哪儿去了?脱管了?这就表明:一方面是违反程序规定的送检时间问题,另外一方面也不排除这期间毒品检材被污染了,把检材随意放置到不好的环境里面,没有保管好可能就会被污染;还有可能会不会被人为的调换,这些合理怀疑都不可能被排除,这都是辨点。我用以上实证来说明案卷中,我们找出时间点上存在的问题越多,我们的的辩护空间越大,这就是总结的“用时间变量换空间变量”在程序性辩护上的招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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