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继续谈论程序性辩护。举个例子:某一个案子开庭,主审法官之前是民事法官(在本案中也担任审判长),也就是是民事法官调到刑庭来工作的。本案共有十三名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十三名被告人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核对完身份以后法庭需要做什么,是不是应该留下一名被告接受讯问、发问,针对另外十二名应该让法警提押到候审室候审?然后一个一个提上法庭接受讯问、发问,这种审理方式叫这“合并审理,分开询问”,这是一个基本流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结果这位法官核对完十三名被告人身份以后,没有经过上述流程,直接就进行了讯问、发问。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后果会让十三名被告人有见面机会了,这些可都是常年一起玩的哥们,这样的见面人与人之间的神情、表情、语调都能会意了,更何况讯问、发问带给他们的信息。
最后发现全翻供了,责任都往一个人身上推了。合议庭的这样做法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上诉,二审法院会不会发回重审,大家想一想就能明白。
再比如违反回避制度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一百〇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我把问题单独提出来要说的就是鉴定人做为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在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运用。可以说在《刑事诉讼法》一百〇八条第(四)项里就是这个主体身份比较特殊,因为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鉴定人员适用第二十九条的回避制度,我把它叫做鉴定人员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你们觉得这是不是很有意思,很值得研究,鉴定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还适用回避制度,难道不值得我们去深挖、去追溯背后的原理吗?原理的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
接下来我们继续回到主题,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在送检前没有送检告知笔录或者鉴定告知笔录就去送检,然后鉴定机构就做了检验或者鉴定。在这里我就要说了,难道侦查机关没有违反回避制度吗?我们再拓展一点知识,民商事案件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定人员、勘验检查人员的回避问题你们所经办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保障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了吗,大家可以按照我下边的思路去琢磨琢磨。针对刑事案件的送检问题,经常有警察、检察官和我说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里面已经详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有对鉴定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公安部统一格式的,在该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三项就已经告知的很清楚了,而且在司法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做出以后侦查机关也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本人,也让他在鉴定事项通知书上签字,该通知书上已经告知他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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