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项法律是魔法棒”:法国反家暴机制的演进之路(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从“监护权”到“家庭地位平等”
即使是在出现了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法典《拿破仑法典》的法国,家庭暴力走出“阴影”,成为一种被社会普遍认知的现象也要等到20世纪下半叶的七八十年代。当时的女权运动在欧洲风起云涌,有关争取和保护女性权利的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也正是在这期间,“家庭暴力”专指在亲密关系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
在中世纪的法国法律体系中,男性对其女性配偶有着监护权(droit de correction),丈夫可以在“保证不流血的情况下有节制地”行使自己对妻子的“监护权”。这样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为处在一段亲密关系中的男性对女性施加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经历了1787年浩浩荡荡的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官们在处理婚姻相关案件时则将重点由保护丈夫的特权转向维护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力上,这样的转变实际上与当时革命者们希望与“旧制度”划清界限的意图息息相关。他们在此基础上分别于1791年和1792年通过立法手段将这一原则加以确立。1791年投票通过的法律将丈夫对妻子施加暴力定义为严重行为,1792年出台的法律则将由于暴力以及虐待而造成的伤害纳入离婚的理由。
到了拿破仑时代,颁布于1804年的《民法典》中的第213条对婚姻关系又做出了以下的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尽管看起来这一条与中世纪时期的监护权有着类似的原则,不过根据法学家维多利亚·万诺的说法,这一条法律制定的目的并非是复活中世纪时期就存在的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作为《民法典》最主要的发起人,拿破仑在法典中加入这一条目的在于使妻子依附于丈夫同时便于国家对婚姻生活的干预和支配。”
在第231条,《拿破仑法典》也对家庭暴力产生的离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法律的实施却有着相当大的阻力。在当时的法国尽管从政治上来说已经从“旧制度”中脱胎换骨,而在根深蒂固的思想残留却一直影响着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万诺解释道,“那时候人们还是更加偏向根据传统、俗语、谚语来处理婚姻关系。”遭受家暴的女性也往往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受制于当时的法律,她们无权单方面起诉自己的丈夫,另一方面对爱情的执着也使得她们一直相信某一天他们的丈夫会停止对她们施加暴力。
法兰西学院学士,也是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埃尔耐·勒古维(Ernest Legouvé)1881年出版的《妇女们的日常》一书就描述了一位马车夫在街上鞭打自己的妻子时与他的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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