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7)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11.上诉人李浩杰、被害人林某1的户籍证明。
对于上诉人李浩杰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上诉人李浩杰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李浩杰在侦查阶段共作了3次供述,其供述脱去被害人林某1裤子及用手指、阴茎插入林某1的阴道时,遭到林某1的拒绝及推开,但其供述所反映的林某1反抗程度并不强烈,且一直供称其没有威胁或殴打林某1,也没有用手捂住林某1的嘴巴。在一、二审庭审时,李浩杰供述其没有强行脱掉林某1的裤子,并称其在侦查阶段曾被公安人员持木棍恐吓。林某1在案卷中仅有1次陈述,其陈述案发时嘴巴被李浩杰捂住,双手也被李浩杰抓住,李浩杰强行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其拼命挣扎并抓伤李浩杰的手。在二审庭审时,李浩杰的辩护人提交了1份询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林某1陈述案发时因为李浩杰的力气很大,她就没有反抗了,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李浩杰没有殴打或者恐吓她,她身上也没有受过伤或留下淤青等痕迹。她是因事后发现李浩杰将其“陌陌”和手机号码“拉黑”,觉得李浩杰的人品不好,认为被李浩杰欺骗了,想将李浩杰送入监狱,后向亲属诉说被“强奸”的经过,并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可见,李浩杰的供述与林某1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林某1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且林某1在侦查机关所称李浩杰被其抓伤的细节无法从李浩杰的入所体检报告中得到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浩杰在本案中使用殴打、按倒等危害林某1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或者使用威胁、恫吓等精神强制的手段,使林某1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对林某1实施奸淫;也不存在李浩杰在林某1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2.上诉人李浩杰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林某1的意志。依照有关规定,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李浩杰、林某1两人平时关系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发生后林某1的态度怎样,林某1是在什么情况下报警的等等事实和情节,全面进行审查和分析,进而判断李浩杰的行为是否违背林某1的意志。
一是从两人“陌陌”聊天的记录分析。李浩杰与林某1的“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两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两人认识仅一个多星期,但频繁通过“陌陌”聊天,聊天语言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李浩杰所发信息,如:“我想在你的被窝里”、“没事没事、有种东西叫套套”、“相约酒店”、“来来来、我房间开好等你”、“想和你在一起的冲动”等等;林某1所发信息,如:“没想到你还是个色狼”、“看样子你经常找不同的女生开房啊”、“你这玩笑不得不让人想入非非啊”、“你不会是爱上我了吧”、“其实我对你感觉也不错”等等)。可见,案发前两人关系较为亲密,两人对开房发生性关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两人相约见面并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1被强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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