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52刑终24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浩杰,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雪何、刘琦,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浩杰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浩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浩杰及其辩护人赖雪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浩杰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被害人林某1(2001年12月27日出生)聊天认识。同年2月3日,李浩杰与林某1第一次见面后,将林某1带至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登记住宿于310号房。当天22时许,李浩杰在该房内,不顾林某1的反对,强行脱去其裤子,按住其双手,对林某1进行奸淫。案发后,李浩杰的亲属已赔偿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2000元,林某1及其监护人对李浩杰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李浩杰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经被告人李浩杰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相片。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310号房。
3.普宁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经检查,林某1处女膜5点处新鲜裂伤,3点处旧裂伤。
4.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1所穿内裤裆部斑迹的提取物检见人精斑,检出的STR分型与李浩杰血液检出的STR分型相同。
5.“陌陌”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2月3日15时至次日3时,李浩杰与林某1两人的聊天情况。
6.谅解书、收据。证明:李浩杰的亲属赔偿林某1经济损失12000元,林某1及其监护人对李浩杰表示谅解。
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有1名男子带着1名女孩到其经营的“悦豪租房”前台登记住宿310房间。当晚22时许,他见该男子离开310房。徐某并辨认出李浩杰就是登记住宿310房的男子。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