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4日早上,她丈夫徐某叫她到310房叫醒里面的住客,顺便打扫卫生。她进房后见房间内有1名女子,床单上有些血迹,她不清楚发生什么事。
9.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下旬,她通过手机软件“陌陌”在网上认识了1名自称“帆帆”的男子。2017年2月3日14时许,“帆帆”通过“陌陌”约她到流沙市区玩,并叫出租车到大坝镇天桥附近接她。当天18时许,他们一起坐车到流沙文竹南路,“帆帆”在“悦豪租房”旅社登记开了310房让她休息。之后,“帆帆”说要去医院看望其父便离开了,她就一人在房间休息。当晚21时许,“帆帆”回到房间,并带了一些食物给她吃,之后,“帆帆”叫她躺到床上休息并用手搂她,她被吓到并叫喊,“帆帆”便用手捂住她的口不让她叫嚷。接着,“帆帆”要亲她并脱其裤子,她将裤子重新穿好。“帆帆”继续强行脱去她的裤子并按住她的手,不顾她的反对,对她进行奸淫。后“帆帆”的母亲打电话来,“帆帆”接电话后对她说不久会回来,便匆忙离开。
她一直在等他回来到其家中说清楚,但都等不到“帆帆”回来。次日11时许,她就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林某1并辨认出李浩杰就是强奸她的“帆帆”。
10.被告人李浩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28日,“佳佳”通过手机软件“陌陌”加他为好友,之后两人在“陌陌”上联系。同年2月3日下午,他与“佳佳”通过“陌陌”聊天,并招其一起到流沙市区,“佳佳”同意了,他便到大坝镇天桥附近接她。当天18时许,他们一起坐车到流沙文竹南路,他在“悦豪租房”旅社登记开了310房让“佳佳”休息,然后就离开了。当天21时许,他回到房间,并带了一些食物给“佳佳”吃。之后,他叫“佳佳”到床上休息,并用手搂住她,“佳佳”推开他。他又搂住“佳佳”要亲她,“佳佳”不肯让他亲。他要脱去其裤子,“佳佳”叫他不要这样做,并将裤子重新穿好,他不予理会,并强行脱去其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当他穿好裤子时,刚好他母亲打电话叫他回家,他便离开了房间。
11.被告人李浩杰、被害人林某1的户籍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浩杰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李浩杰的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李浩杰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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