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4.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陌陌”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2月3日15时24分,李浩杰通过“陌陌”聊天软件问林某1“你要不要去流沙?”,林某1回答“那你来接我,我在大坝这里天桥地下”。当天22时37分至38分,林某1问李浩杰“你回来了吗”,李浩杰回答“我在医院,我在我爸这”、“等下就回去了”。次日凌晨零时39分至56分,林某1问李浩杰“你等下回来,没有房卡你怎么进来”,李浩杰回答“我到了敲门”,林某1称“我去洗澡了”、“怎么还没来”,李浩杰回答“好吧,我很快回去咯”,林某1称“你快点”、“我手机快没电了”,后林某1又称“我在这里一个人,你就走了”、“等下你回来我怕你联系不到我”。
5.上诉人李浩杰亲属提交的谅解书、收据。证明:李浩杰的亲属与林某1及其监护人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浩杰的亲属补偿林某112000元,林某1对李浩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李浩杰的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对李浩杰的刑事处罚。
6.上诉人李浩杰之父李顺舟的住院病历资料。证明:案发期间,李浩杰之父李顺舟因上消化道出血在康美医院治疗的情况。
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有1名男青年到其经营的“悦豪租房”前台登记住宿310房间,该男青年带着站在门口的1名女孩上去310房,后该男青年先行离开。当天21时30分,该男青年拿着饭盒回到310房。当天22时许,该男青年又离开310房。次日凌晨3时许,该女孩自己退房离开。在该对男女入住期间,他没有发现有异常情况。徐某并辨认出李浩杰就是登记住宿310房的男青年。
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4日早上,她丈夫徐某叫她到310房叫醒里面的住客,顺便打扫卫生。她进房后见房间内有1名女子,床单上有些血迹,但她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后听说该名女子报案了。
9.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公安机关对林某1所作的询问笔录。林陈述:2016年11月下旬,她通过手机软件“陌陌”在网上认识了1名自称“帆帆”(即李浩杰)的男子(“陌陌”号为22076843A8959958)。2017年2月3日14时许,“帆帆”通过“陌陌”约她到流沙市区玩,并叫出租车到大坝镇天桥附近接她。当天18时许,他们一起坐车到流沙文竹南路,“帆帆”在“悦豪租房”旅社登记开了310房让她休息。之后,“帆帆”说要去医院看望其父便离开了,她就一人在房间休息。当晚21时许,“帆帆”回到房间,并带了一些食物给她吃。后来,“帆帆”叫她一起到床上睡,她便躺到床上玩手机,“帆帆”则在床的另一边睡觉。不久,“帆帆”提醒她要盖被子并用手搂她,她被吓到并叫嚷,“帆帆”便用手捂住她的口不让她叫嚷。接着,“帆帆”亲吻她脖子并脱她裤子,她将裤子重新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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