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上诉人李浩杰上诉称:其没有违背被害人林某1的意志,也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李浩杰在案发前与林某1关系良好,两人的聊天信息内容极其暧昧,林某1对李浩杰约其开房发生性关系有明确的心理预知。2.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浩杰在案发过程中对林某1使用了暴力。3.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林某1对李浩杰态度良好并等待李浩杰回来,其行为不符合一般强奸案的事后特征。4.林某1的“半推半就”行为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5.林某1从小缺乏关爱,个人成长经历复杂,生活作风开放,其报案陈述的内容并不可信。综上,认为本案系李浩杰与林某1的情感纠纷,李浩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浩杰无罪。辩护人并提交了对被害人林某1所作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录像视频、李浩杰之父的住院病历材料等证据材料。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原判认定李浩杰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李浩杰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林某1的意愿;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平时的关系、本案发生的时间和环境、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等具体情况,不能将林某1的告发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浩杰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林某1聊天认识,后两人经常通过“陌陌”聊天。同年2月3日,李浩杰与林某1第一次见面后,将林某1带至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并登记住宿于310号房。当天22时许,李浩杰在该房内与林某1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浩杰独自离开该房间。次日,林某1在其监护人陈松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李浩杰的亲属已补偿林某1现金12000元,双方并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证明:现场位于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310号房;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4日14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时,房间已经被清理过,未见明显异常。现场相片经李浩杰确认无误。
2.普宁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经检查,林某1的处女膜5点处新鲜裂伤,3点处旧裂伤。
3.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1所穿内裤裆部斑迹的提取物检见人精斑,检出的STR分型与李浩杰血液检出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68×1021。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