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陌陌“约炮”被告强奸,法院判决无罪!(8)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两人的言行分析。林某1在侦查阶段虽陈述其不愿意与李浩杰发生性关系并多次拼命挣扎,但并没有激烈反抗等行为。且案发现场是在旅社的三楼房间,空间虽相对封闭,楼下及周边仍有服务人员和房客在活动,但林某1并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林某1陈述其一直都在玩手机,其手机并没有被李浩杰夺走,但在案发过程中其没有及时打电话报警。李浩杰供述其脱林某1的裤子时,林某1对他说“这样发展太快了”,还询问了他家庭的情况,同时供述他没有用手捂住林某1的嘴,也没有捆绑林某1或者撕扯其衣物。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1虽有“重新穿上裤子”、“用手推开李浩杰”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三是从案发后林某1的行为分析。案发后,李浩杰离开旅社,林某1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浩杰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浩杰回旅社(内容有:“你等下回来,没有房卡你怎么来”、“等下你回来我怕你联系不到我”)。期间,林某1还与另1名男子通过“陌陌”聊天,在聊天中林某1对该男子称其正与“女性朋友在流沙玩”、“在宾馆住一晚”,在聊天内容中并没有流露出任何异常情绪,也没有出现向他人求助等举动。此外,“悦豪租房”的经营人徐某证实林某1于凌晨3时独自退房离开旅社,当时也没有发现其有异常情况。
综上,可以认定李浩杰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浩杰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违背林某1的意志。
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上诉人李浩杰与林某1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不存在李浩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林某1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从而实行奸淫的情况,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李浩杰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林某1的意愿。原审判决认定李浩杰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浩杰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李浩杰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528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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