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10大基本方法和技巧(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有些时候很难实现,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全恢复原来的面貌,也不现实,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疑罪从无,是指有罪和无罪发生争议时要从无而不能从轻,也不能悬而不决,但是在重罪和轻罪发生疑问时则应当从轻。
04
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
这也是我们经常采用的辩护方法,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教授。专家论证意见本身并不干预司法,只供参考,而这份参考很重要。有些疑难的案件,有论证的基础,比如说在地方上受到的干预比较大,这时律师可以组织一场专家论证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构成等组织论证,为当地法院审判提供一个参考,也为法官审判案件抵抗干扰提供一些帮助。
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我们说的专家论证意见不是证据,就是一个建议和参考。他们不出庭,主要是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另外做专家论证意见要注意保密。关于案卷材料要不要给专家看也是有争议的,我的做法是把案件归纳成几个问题,简单介绍案情,以及需要论证什么问题,请专家利用自己的专长对案件作出判断。
05
媒体的监督
当今是信息化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力量也很大。有人总结过办案的3大法宝——“律师辩护、专家论证、媒体监督”。的确,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媒体监督都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但是对于媒体监督也要慎重处理,对于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能跟媒体透露的,如果引起严重后果,是要判刑的,媒体本身也会受到刑法处罚。
06
定罪和量刑分开
通俗点说就是先无罪辩护再罪轻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这条规定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二者并行不悖。
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这说明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会影响之前对定罪问题的辩护。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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