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10大基本方法和技巧(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所以,我们律师完全可以在定罪阶段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在量刑阶段作罪轻辩护。
我们强调的是有效辩护,不是用无罪来衡量辩护是否成功。有的案件比如罪名减少或者刑期减少,都能算作成功。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如果能把“黑”或“恶”的指控去掉,也算成功,所以在辩护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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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要求
辩护律师的请求要明确具体提出来,如免予刑事处分、有期徒刑缓刑等。比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该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而非模糊化的“希望法庭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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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出发
面对现实,全面认识掌握本案有关事实,正确认识所掌握证据,结合法律确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主张。盲目作无罪辩护,脱离实际,更容易损害被告人的利益。监狱改造减刑好,不如法院判得好。该认罪认罪,该赔偿赔偿。
比如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单位行贿最高是5年,个人行贿最高是无期,如果你能从个人行贿的指控上通过摆事实、讲法理、提交证据,成功辩护成了单位行贿,那就是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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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立法、司法改革、学术动态
一方面,法律是永远在发展在前进的,不少罪名和刑罚都出现变化。刑辩律师的执业水平、辩护艺术再高超,也终究无法超越一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因此,立法、司法的改革与动态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活动最为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总是不能脱离对学术界各种理论成果的掌握和学习。只有通过对学术动态的密切关注和学习研究,才能不断地从中汲取前进的动力和对刑事辩护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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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
理念很重要,同样的法律规定,在有些地方贯彻的好,有些地方贯彻的差,就跟理念有关。
我们要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比如重打击轻保障,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这就是落后的理念,应该既重打击又重保障,甚至把保障人权放在打击犯罪之前,因为打击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再比如实体和程序,落后的司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理念是错误的,应该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在不断发展,司法理念也应当不断发展。
还有一个是配合和制约。公检法机关之间,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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