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境外诈骗组织普通员工的有效辩护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前言: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跨境电信诈骗罪的构成、处理模式以及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从目前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该意见发布后针对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人员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就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针对基层员工的有效辩点,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分析一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受其朋友李某的劝说,称到云南赚钱,可以拿到较高的固定工资和提成。张某心动,随后和朋友一起跟随李某前往云南,到达昆明长水机场后。李某安排车辆载着张某等人到达中缅边境,随后跟随李某越过边境,进入缅甸。在缅甸诈骗公司呆了四个月,2020年11月主动离开。2021年9月被警方以诈骗罪抓获,后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届满后,侦查机关又办理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届满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其从入职到离开境外诈骗公司,期间公司诈骗金额为800多万元,但自己在职期间没有任何业绩,也没有提成。张某是否应对在职期间诈骗公司的金额承担责任出现不同意见。
二、分歧意见: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基层员工应该对入职后诈骗集团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一般容易被控方所采用,因为这样指控是安全的,存在重刑主义的倾向,实务中部分法院也持有此种观点,只要简单统计员工入职后诈骗集团的涉案金额,比如500万元,员工要对此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
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但如果采用此种观点,容易造成打击力度过大。比如一位当事人刚刚进入诈骗集团,开始接受培训,培训也许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培训结束一个月后开始实际操作,不久案发,期间当事人并没有业绩,但诈骗集团涉及金额1000万元。按照控方逻辑,这位当事人需要对这1000万元承担责任,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量刑十年以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理,量刑也会在三年以上。由于诈骗罪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个诈骗集团达到50万元的诈骗金额需要很短的时间就可以达到。意味着凡进入该组织的人员,普遍刑期都会在三年以上,即使入职时间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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